(上接第4版)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院历届毕(肄、结)业生、工作过的教职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其他取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二)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三)学院事业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内部实行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财产管理。
(二)学院要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四)学院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校园公共基础和安全设施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院务会议审议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七条 学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在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由院务会议决定启动章程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