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3版)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学院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为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审议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四)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术标准及措施。
(五)审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对外推荐,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
(六)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专项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推荐。
(七)审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咨询和决策学院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根据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以上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院级主要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在学术委员会中兼职。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学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院主要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院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院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及工作方向。
(四)选举学院学生委员会。
(五)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院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院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其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学院学生委员会向学院学代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系(部)。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系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拟定系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系(部)人员招聘和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系(部)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系(部)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委员。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系(部)工会小组组长也应参与讨论决定。
第四章 功能与办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以教育教学为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优先保障教育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农林牧渔类专业为主,按照上海“三农”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围绕农业生产、农业服务、农业经营、农村管理和农业执法等五大领域,构建与上海“三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生方案报主管部门核准。
学院依法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坚持工学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多元人才培养机制,努力为“三农”一线有效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条 学院各专业根据行业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参照行业职业资格认证标准,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努力构建“中高贯通、农非贯通、种养贯通、基专贯通、双证贯通”的专业形态。
第四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努力实践“学校育人与‘三农’需求一体化、理论传授和实践操作一体化、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一体化、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一体化、实景训练与虚拟训练一体化、在校教育与在职教育一体化”的教学形态。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施“校内合作共建、校外项目合作”的实训基地共建共管机制,推进“校中厂”式的校内实训基地和“厂中校”式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训练岗位、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和人才培养质量考评体系建设,吸纳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考评,将就业水平、企业满意度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指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和学生,以职业标准开发、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为方向开展科学研究,支持校校、校企、校所协同开展研究。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教师把最新教科研成果反哺人才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院强化科技服务社会、科技服务“三农”能力,通过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团队,提供科技咨询、技术培训、现场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上海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围绕培养有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开展农民培训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推进服务于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继续教育工作,构建适应上海“三农”发展的农业终身教育体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道德风尚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九条 学院将行业、企业、职业等要素融入校园文化,着力将校园建设成农林专业的实训工场,园林观光的美丽校园,凸显农林职教的氛围和农耕文化的底蕴。
第五十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与其他涉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上海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增强与企业及社会的联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合作办学。
第五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与国外同类院校开展教师互访、学生互派;鼓励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拓宽办学渠道,促进学院教育、科研和文化的创新发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据“按需设岗、科学高效、动态调整、依法管理、择优聘用”的原则,对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并对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 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恪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师德建设为核心,以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企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构建“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行业企业顶岗实践,不断完善整体师资队伍的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强化工会维权职能,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与服务、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第七十条 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据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院历届毕(肄、结)业生、工作过的教职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其他取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人员。(下转第2版)

